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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教育局《印发鄞州区教育局关于防范和处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280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3-30

关于转发区教育局《印发鄞州区教育局关于防范和处理

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全校教职工:

现转发区教育局甬鄞教〔2010〕48号《印发鄞州区教育局关于防范和处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希望我校全体教职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并严格遵照执行。

校长室

年三月三十日

印发鄞州区教育局关于防范和处理

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区属学校,镇(乡)街道教辅室、中心初中、中心小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心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校:

现将《鄞州区教育局关于防范和处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指导性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校接到本通知后,要将本《意见》迅速传达到全校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教师、学生、家长的理解、支持。各校要引导教师淡泊名利、志存高远,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2.各校要根据《意见》和本校实际制定防范和处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具体措施,明确对违规人员的相应处理办法,抓好落实。要组织教师作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并将《意见》和学校的政策措施及承诺书样本在学校宣传栏上公示。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各教辅室要对辖区内的学校加强监督和管理。区教育局设立反映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举报电话:87525752 87525733

鄞州区教育局

                        年三月二十三日

鄞州区教育局关于防范和处理

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区防范和处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意见适用对象

《意见》所指教师为我区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及教科研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

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根据网络等媒体、来信来访来电、实名举报以及上级转办的举报件等线索,区教育局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则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

1.收取费用进行上课、补课或辅导的;

2.强制、诱导、暗示学生参加有偿上课、补课或辅导的;介绍、动员学生为本人、他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生源的;

3.其它应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

三、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

经查实,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经查有偿家教行为属实,但情节较轻,社会反响不大,经教育,本人能对从事有偿家教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并主动向学生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自觉停止有偿家教行为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2.经查有偿家教行为属实,情节较重,社会反响大的,经教育,本人能对从事有偿家教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并主动向学生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自觉停止有偿家教行为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报教育局在全区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经查有偿家教行为属实,在组织查处中隐瞒事实真相,不主动停止有偿家教行为,又不接受组织上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报教育局在全区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资格;本学年度教师师德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所聘职称降一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中奖励性工资。获得鄞州区区级及以上教坛新秀、学科骨干、名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待遇及津贴;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按组织程序分别给予免除职务或调离岗位处理。

4.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经处理不听劝告继续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5.在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则解除聘用合同。

6.学校防范有偿家教不力,并多次出现有偿家教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的,在对违规教师作出处理的同时追究所在学校校长的领导责任。

7.其他未涉及的事项,视情节轻重和实际情况由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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