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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法育未来——姜山中学举行法庭听辨会
作者:?????    点击次数:258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9-04-15

四月,午后的阳光明晃如刺,姜山中学大礼堂内,红棕色的帷幕拉起,威严的国徽正中高悬,法庭的桌椅赫然在目,此时,姜中大礼堂俨然一个真正的法庭现场。 415日 1440,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将一起青少年抢劫、盗窃案的判决审理移到了姜山中学的大礼堂内。姜山中学、城南中学高一870余名学生怀着好奇之心走进真实的判决现场,感受法律的公正与威严。随之参与旁听的有姜山中学副校长褚雁平,姜山中学副校长俞海后,城南中学副校长郁品海等。  

登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传被告人陈志祥(化名)、陈巧(化名)入庭,宣布法庭人员名单,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公诉书》,分别审问两位被告人,法庭辩论,候庭等待宣判,直至最终判决,在环环相接、丝丝入扣的审判过程中,同学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尊严与神圣。但最让同学们记忆犹新的是本次判决中体现出的几个关键词:“小年龄”、“小数额”、“大罪状”,在“小”与“大”之间的连接语是“我不懂法律”。  

一、“小年龄”  

被告人陈某1,男,重庆人, 1990422日 出生,小学学历,待业,自2007年起至2009年多次犯偷盗罪被捕;陈某2,男,四川人, 1991122日 出生,学历初中,待业。此二人年龄与旁听的学生相当,从同学们看到被告人入庭刹那的凝神屏息可见,这是一场同龄人间的心灵审问与较量,孰轻孰重?  

二、“小数额”  

从公诉人宣读的《公诉书》可见,被告人犯下的罪状貌似一份“日常生活用品一览表”——单次偷盗大者如绿源电动车1800元,其次如手机240元,彩电210元,煤气瓶140元,小者如牛仔裤84元,食用油12元,墨镜等,从以上盗窃物品来看,两位少年已将偷盗视为家常便饭,完全无视自己的行为正处于法律未经允许的范围之内,是为何故?  

三、“大罪状”  

被告人陈某1入室偷盗,所获之物乃40元现金和一只普通手机,并用棉被捂住被害人的脸以逃脱,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进行了激烈辩论,一边是公诉人义正词严、不容辩驳,一边是辩护人细节入手、暗藏玄机。最终,本庭审判长宣判:被告人陈某1因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陈某2因盗窃罪叛处6个月。5年,对于一个18岁的男孩来说,青春光华伊始,然而,如此的年华将要在牢狱之中残损、凋谢,哪怕重温自由,生命的天空也不再一览无余,悲哉痛哉!  

听辨会后,审判长就目前青少年最基本、最多的犯罪类型——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为同学们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一桩桩具体鲜活的案件,一次次法理交锋的时刻,一个个美如雨燕的生命,面对法律,唯有庄重。  

在此过程中,不断纠结于笔者内心的是诸如“小年龄”、“小数额”与“大罪状”之间的矛盾,陈某1在辩驳过程中无意间说了一句话“我不懂法律”,并在此之前不经过目便在公安人员的笔录上签下了名字,导致在本庭辩论中需要推翻原先口供造成更大不利。小欲望最终演变为无法弥补的罪恶,这其间只有简简单单的几个字:“因为不懂,所以如此”。  

故此,学校此次开展的法制教育活动的意义便凸显无疑了——在半封闭的高中学习生涯中,因为文化课的强势占据,诸如法育、德育等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的教育几欲悄然无息隐退江湖,姜山中学为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营造校园“知法、懂法、守法、遵法”的良好氛围,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最后,审判长劝勉全体师生:“多学习法律,多注意自己的行为,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后果不堪设想。”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公民,也是我校举办此次活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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